(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管理,保证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设备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是为插电式电动汽车进行电能补给的充电终端,是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分为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
第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纳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步、合理、适度建设,为驾驶电动汽车的教职工和校内家属提供服务,不对社会及外单位车辆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所有设施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长期占有,不得故意损坏、破坏。
第二章 充电桩管理
第五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全校共13台,快充3台(西校园国际学院楼后),慢充10台,其中:5台落地式(第二教学楼后停车场)、5台壁挂式(国际学院地下停车场2台,第一教学楼地下二层停车场3台)。
第六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保卫处负责车辆充电授权及充电区域交通秩序维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充电桩设施设备维护和维修及充电区域环境维护;财务处负责充值卡收费充值。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电动汽车收费办法相关规定,学校按照每度电0.5003元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 电动汽车充电桩24小时全天开放。因天气变化、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原因,学校保卫处有权调整开放时间或暂时封闭充电桩,但须事先通知通告。
第九条 电动汽车充电实行授权制度,采取区域授权、一车一授方式。授权管理部门为学校保卫处。
第十条 凡购买新能源车辆且已办理本年度机动车通行证,需使用学校充电桩充电的,须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充电采取先到先充、充满即移的原则,充电车辆电量充满应及时挪移到其他车位,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充电车辆应严格按照学校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规范停车。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电子监控手段对充电桩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监控。
第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充电桩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负责赔偿、修理或恢复。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须到保卫处解除充电卡授权,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个人以及校内家属。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