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依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安全稳定工作检查是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对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安全稳定工作检查在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
第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检查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不发通知、不定对象、不定时间”的要求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检查种类
第六条 按检查主体不同,安全稳定工作检查分为联合检查和独立检查。联合检查由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独立检查由保卫处或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检查范围不同,安全稳定工作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八条 具体实施中,由各工作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多种办法灵活组合,综合运用。
第三章 检查组组成
第九条 独立检查时,检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通常由1名保卫处或党委宣传部领导和2名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第十条 联合检查时,检查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通常由1名学校领导、保卫处或党委宣传部领导、相关业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1名领导组成;也可以再分成若干个小组分别检查。
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安全稳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专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及日常安全稳定工作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以下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简要工作情况介绍;
(二)检查各种登记、记录等资料;
(三)实地查看;
(四)考察各级掌握安全职责、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情况;
(五)对受检单位工作进行讲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检查准备。
(一)由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检查种类和检查对象、内容、方法、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要求等。
(二)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参加检查人员的具体任务。
(三)检查人员按照自己的分工熟悉受检单位和要检查工作的大致情况,准备相应的检查标准、检查登记表等。
第十四条 检查实施。
(一)检查组向受检单位讲清检查方案,听取简要工作汇报。
(二)按照事先分工,检查组成员分头实施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当面向受检单位陪同人员指明,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检查反馈。
(一)检查组对检查情况分析汇总,形成共识;
(二)由检查组负责人向受检单位领导反馈检查情况,指出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听取受检单位领导意见;
(三)当场填写检查记录单、《隐患整改通知单》,由检查组负责人和受检单位领导分别签字,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检查结束后,受检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做更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找准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促进工作在更高层次上进步。
第十七条 收到《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认真分析原因,克服各种困难,积极主动工作,努力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 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上明确的整改时限要求,学校稳定与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将再次组织联合检查组回查,监督隐患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九条 对检查结果比较好的单位,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与单位负责人绩效相关联。
第二十条 对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单位,将采取以下办法逐级予以警示:
(一)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例会上点名批评;
(二)在学校内网主页上通报批评;
(三)提交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会议专题研究;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项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