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师生员工安全利益,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两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卫部(处)的管理、检查,各类入校人员须履行相应权限申请、备案手续,入校时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登记。
第二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籍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市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 外籍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物均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不得在建筑物、课桌、地面等处随意书画。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清除。对张贴、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等物品、宣传品的人员,学校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在校内活动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和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第六条 严禁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严禁在校园公共场所追逐打闹、起哄、大声喧哗;严禁共享单车、校外宠物进入校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教学、科研等区域;严禁在校内留宿校外人员;严禁上课时间在教学区域开展影响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物内停放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充电。发现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对拒不配合的,学校将移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严禁随意破坏、私自挪用校园内教学、生活、安防等各类公共设施设备,严禁私自占用教室、图书馆、道路、楼道、楼梯间等校园公共空间堆放物品。发现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应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在校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含改建、扩建、改变建筑物功能),以及安装灯光音响、广播电视、充电桩等设施,施工方应事先书面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户外电子屏等视频通讯设施,确需使用的,须由学校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举办大型活动须按《首都医科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权益。
第十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部(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开展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施工、经营等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协议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和保卫部(处)批准,办理必要手续。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随意摆摊设点,上门推销。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批评教育,责令立即纠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拒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