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学校各级单位组织10人以上(含)师生员工离开学校开展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学术研讨、社会实践等与教学、科研、工作、学习相关的集体活动,其安全事务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管理”的原则,牢牢守住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安全利益。
第四条 履行程序。组织者填写《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制定安全预案,分级审批,事前备案。
第五条 分级审批。
(一)以基层党(团)支部、学系、教研室、工会小组、学生班(年)级、社团等二级单位内部组织名义在京内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向保卫处备案。
(二)以二级单位名义在京内组织全校性或本单位的集体外出活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提交保卫处安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向保卫处备案。
(三)二级单位组织跨单位集体外出活动、或组织京外集体外出活动的,须由组织者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提交保卫处安全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向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安全责任制。活动负责人对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二级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教育。活动前及活动期间,组织者应对全体人员进行交通、饮食、防火等相关安全教育和提示,督促参加活动的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签订协议。组织学生京外集体外出活动,应由学生本人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由组织单位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签订《安全承诺书》;委托社会机构协助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选择合法的旅行社或巴士公司,签订合同,明确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责任及赔付条款。
第九条 检查车辆安全。使用学校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服务中心要事先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遵守特殊限定。校管干部参加京外集体外出活动时,学院党政正职、职能部处正副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京。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探险活动;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集体旅游。
第十一条 加强请示报告。集体外出活动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组织单位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值班室和保卫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正确、稳妥处置。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的,将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首都医科大学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