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交通安全,维护校园良好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承担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本规定;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科学规划校园道路,制定全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督促开展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 交通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了解掌握校内各类车辆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归档管理;
(四)组织检查校内公务车辆安全情况并审查驾驶员资格;
(五)调解校内一般交通事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内交通安全事故;
(六)审核发放校园机动车通行证;
(七)对外联系和协调交通安全工作;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道路、停车场及行人管理
第六条 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规划和组织建设校内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及时完善,满足畅通、安全的道路通行条件。
第七条 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管理校园停车场,并依照合同分配停车收入,明确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区域设置的停车场地属学校公共资源,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擅自拆移、损毁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物资等阻塞交通的行为。
第十条 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项目单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立即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一条 校内行人应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在道路上进行打球、轮滑、追逐、打闹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
(一)校本部北校园东门全天允许来校车辆按规定通行。
(二)校本部北校园北门分时通行:工作日6时-9时、16时-18时,允许本校教职工车辆出入;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封闭。
(三)特殊时期或重要活动,按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入校计时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登记一证两车的,同时在校园内停放超过十五分钟,将对第二辆车计时收费。
第十四条 授权通行。保卫处负责授权、制作、核发和管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学校教职工和校内居住家属可在保卫处办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停车管理费。不得套牌;不得无证行驶;不得伪造、变造校园机动车通行证;不得将机动车通行证外借、出租他人。
第十五条 公务来访车辆实行预约管理,校内接访单位需提前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当日免费通行。
第十六条 社会车辆需有合理事由且办理登记查验手续后方可入校。禁止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摩托车入校。
第十七条 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入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遵循“行人优先通行”原则。一切入校机动车均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机动车须靠道路右侧通行,限速10公里/小时,不准鸣笛;进出校门须慢行,礼让行人,确保安全;学校图书馆西侧至博雅楼西侧之间南北主路为校园步行街,无特殊情形禁止各类机动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 入校车辆必须停放在有标志的停车场内,入场时应按引导标线行驶,有序停放;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或有特殊任务时,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停放;车辆停放后应锁好门窗,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防止被盗丢失;禁止在禁停路段、消防通道以及人行通道停放。
第二十条 地下车库实行授权停放。
(一)行政楼地下车库二层仅限在行政楼工作人员的车辆进入和停放,地下一层仅限公务活动用车进入和停放。
(二)西校园地下车库仅限公务车辆以及在西校园工作人员的车辆进入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 电动汽车应在指定地点充电。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安装充电设施;严禁私自拉线充电;不对校外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按照非机动车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应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产品,按交管部门规定申请号牌。禁止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范标准的电动车驶入校园。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校内通行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严禁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驶入步行街;进业桥只允许行人和自行车通行,且必须推行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时严禁追逐戏闹、骑车带人、双手离把;严禁攀扶、搭、拉车辆行驶;严禁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或在道路上学车。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物内停放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严禁私拉电线充电。发现违规行为,学校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对拒不配合的,学校将移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区域内停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行车还须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到交管部门进行审验。严禁无驾驶证或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条 学校公务车驾驶员须按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努力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第三十一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均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损毁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抢修,肇事者应依据相关规定赔偿。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交通执法工作,建立违规人员和车辆信息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对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时纠正;违反本规定又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者,属于在职教职员工的,将通报本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属于校外人员的,将被禁止再次入校;触犯法律或态度特别恶劣、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在一个自然年内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一)劝诫。初次违反,保卫处当面或书面告知本人,指出错误,批评教育,责令纠正。
(二)通报。再次违反,向驾驶员所在单位通报,或通过校内网站、微信等平台在校内曝光。
(三)限制通行。三次违反本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对已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取消1个月的免费停车资格,入校后按照临时车辆计费进出校园;对未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的,1个月内禁止入校。
(四)禁止入校。四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且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当年内禁止入校。
第三十九条 特殊情况或重大任务时,师生员工有义务配合保卫处挪车,必要时保卫处有权直接移车。对校内违规车辆,保卫处有权锁车、移车,必要时配合公安部门采取拖车、扣留等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校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