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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4 字号:[ ]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急管理由应急指挥机构、应急信息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反应队伍和应急条件保障五部分构成。以应急指挥机构为核心,通过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和快速果断的应急处置,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条 建立学校和各学院、直属单位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学校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全校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学院和直属单位建立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总指挥;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学生处、研究生思想工作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杏林学苑、校医院和涉及相关事件的单位等主要领导组成;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保卫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在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协调现场相关事宜;提出处理突发事件应采取的措施并向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报告;收集并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送信息、向新闻机构通报情况;布置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调查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评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善后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急指挥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安全委员、办公室主任、安全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各直属单位应急指挥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急指挥小组在学校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保护现场、救护伤员、疏散人员;配合学校应急指挥中心了解情况,调查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评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第三章 应急信息系统

第八条 “校园110”、保卫处值班室和学校总值班室为突发事件接警部门。发生安全事件时,各单位、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向“校园110”、保卫处值班室或学校总值班室报警求助,接警后,保卫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总指挥报告。

第九条 应急程序启动后,保卫处应先期进行现场处置,迅速将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进行核实并报告总指挥和校长办公室。后续情况由校长办公室统一收集、核实、上报。

第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学生部门、宣传部门、网络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师生思想动态和反映,并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校长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重大信息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情况通报会向全校通报。党委宣传部负责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校园110”、保卫处值班室和学校总值班室接警时,应问明情况,详细记录,迅速向保卫处处长或值班人员报告或通报,由保卫处处长或值班人员下达指令,启动应急联动预案,并迅速向总指挥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组织应急分队快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疏散人员、封控现场、救助伤员,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由校长办公室通知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按相关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对现场实施监控,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判明事件性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提出进一步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保卫力量对事件发生地周边进行警戒;对主要路口实施区域交通管制;劝离围观人员,对警戒区域内人员进行疏散,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和控制;未经现场总指挥批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处置,封闭、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危害蔓延扩散;组织后勤部门进行抢险、抢修或切断水、电、气、热源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校级应急预案;各学院、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的任务建立应急预案;各重点要害部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反应队伍

第十九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现场处置组、现场疏散组、现场救护组、信息情报组、后勤保障组、人员安置组、事故调查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现场处置组由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保卫处负责协调。主要任务是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现场调查和现场警戒,加强门卫盘查和校园巡逻,对校园内相关路段路口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二十一条 现场疏散组由保卫处和事发单位现场人员组成,保卫处负总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疏散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及人员迅速撤离。

第二十二条 现场救护组由校医院、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组成,校医院负总责。主要任务是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及时组织车辆运送伤员。

第二十三条 信息情报组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杏林学苑组成,校长办公室负总责。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分析预测的意见,及时向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拟订对外报道内容,协调管理有关新闻机构对突发事件现场的采访工作;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信息、向校内通报情况;严密掌握校内师生对事件的反映及动态。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成,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总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的实际需要,对水、电、气、热进行控制,为现场处置提供必要的救援、抢险等设备、物资保障,并积极开展现场救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员安置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和事发单位组成,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按照责任分工分别负责。主要任务是妥善安置疏散人员,做好学生的思想及安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由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组成,保卫处负责协调。主要任务是调查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评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第六章 应急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应急通讯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应急指挥有线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网络办公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技术支撑和硬件保障;保卫处负责无线对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保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适度、适量、适用的原则,配备、储存消防灭火、应急照明、防护消毒、指挥联络、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应急物资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建筑消防图等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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