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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 “党政同责”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稳定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党组织及行政安全稳定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保卫与维护稳定工作建立校院两级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责任体系,领导和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学校领导下,设立首都医科大学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统筹、协调、组织全校安全稳定工作;党委书记、校长为主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委员。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相关领域的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相关学院、单位和部门领导为成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相关职能部门。各专项小组认真开展安全稳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稳定监管责任。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涵盖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安全稳定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稳定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校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北京市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党组织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本单位或部门安全稳定工作事项。

    (三)支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稳定监管职责,将安全稳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本单位或部门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学校安全稳定责任重于泰山、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查处安全稳定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校行政,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安全稳定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组织领导体系,确保安全稳定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安全稳定法律法规,上级及校院两级党组织关于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及要求。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或部门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本单位或部门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本单位或部门安全稳定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稳定监管职责。

    (五)广泛开展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

    (六)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隐患整改。

    (七)完善健全安全稳定应急体系,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稳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切实提高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为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协调、检查督促安全稳定工作。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配合分管安全稳定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实行安全稳定例会制度。

    (一)各二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督促安全稳定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落实安全稳定监管职责。

    第十条实行安全稳定学习制度。

    (一)把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和安全稳定法律法规列入各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

    (二)学校党校要将安全稳定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稳定检查制度。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要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稳定检查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适时带队开展安全稳定工作大检查。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稳定情况通报制度。

    (一)各单位每月通报本单位安全稳定情况,每季度通报贯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单位根据安全稳定工作实际,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稳定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实行安全稳定演练制度。

  (一)每年新生入学,开展以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疏散演练。

  (二)每半年确定不同内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工作相关科目的实战演练,重点检验各级指挥系统应急指挥处置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行政每年对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职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保卫处提交上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要把安全稳定考核指标纳入本单位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其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凡年度安全稳定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参加评比表彰时,涉及需证明其安全稳定职责履行情况的,应当书面征求安全稳定监管部门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或工作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或纪委、监察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本单位发生安全稳定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对已经发生的各类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发生安全稳定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发现问题后未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稳定事故隐患的;

    (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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