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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14 字号:[ ]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首都医科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师生员工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加强建设、重在落实”的理念,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构建科学完善的责任体系,把维护学校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学校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努力提升师生安全感,维护学校安全利益,为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安全与稳定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和主管宣传工作校领导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委员会下设政治稳定、国家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7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监督与协调。保卫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加强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及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由党、政正职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为本单位、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学院(职能部处、直属单位)、学系、安全员四级责任体系,分级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以所属工作空间为范围,每个办公室、实验室、库房等所有区域,须明确一名安全员,全面负责本工作空间内的安全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整改、应急处置等各类安全事项;每个学生宿舍应确定一名学生安全员;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及其它公共空间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相关安全事项。学生辅导员负责所管学生年级或班级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稳定责任书制度,每年层层自下而上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根据各岗位实际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因各种原因职务或岗位变动时,应及时明确责任人,并补签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应重视并加强保卫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改善队伍结构,不断提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专职保卫干部队伍。定期组织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各级安全员和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兼职保卫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卫队,在学校保卫处领导下,执行校门守卫、校园巡逻、楼宇守护、重要活动警卫、重点要害部位守卫、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校卫队队员由学校委托的保安公司保安员组成,学生志愿者作为补充。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应加强校卫队队伍建设,指导其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训练,积极改善其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稳定和保持一支骨干队伍。

第十四条 学校组建以职能部处管理干部为主的安全稳定志愿者预备队,由学校在应对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启用。各学院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建安全稳定志愿者预备队。

第三章 安全保卫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生物安全、危化品安全、食品安全、保密等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项安全制度,逐步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建立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按照《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机关有关要求,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并开展有关工作,严密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间谍情报和阴谋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治安全制度。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积极建设、掌握、巩固新闻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传播阵地,保持积极向上的思想舆论氛围,掌握网络话语权。建立政治安全信息搜集和研判机制,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和舆情热点,定期摸排并妥善处置涉校矛盾纠纷,防止事态升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交流管理办法以及民族、宗教有关工作制度,严防各类渗透活动。加强与国家安全部门、公安、属地政府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信息沟通,积极寻求专业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确保重点、全面管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与属地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消防检查、隐患整改等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持续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减少和避免一般性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实行“党委领导、依靠群众、积极防范、管理从严、及时处理、保障安全”的治安管理方针,加强与属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强化内部管理,保护学校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重点做好外来人员管控、校园秩序维护、危险品管理、大型活动审批管理、治安案件查处、治安事件处置和反恐防暴等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发挥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小组的作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车、道”为管理核心,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行政纪律约束、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等手段,及时纠正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妥善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缓解校园停车压力,保证校园交通安全。加强与属地交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促进校园周边交通环境治理和改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制度。落实职能管理部门、实验室所属单位及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专人管理、依法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完善实验事故处置预案,管好危化品、生物品、放射物等实验物品,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场所设施设备管理、食品经营全过程控制、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自检自查、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安全保卫、食品留样、饮用水安全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状况自查自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落实“阳光餐饮”工程建设要求,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可视化,确保管理人员、炊事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普及相关科学常识。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并确保人员、责任、装备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依据《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保密工作规定,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开展经常性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工作,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制度。有关单位应建立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档案,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不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不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影响学校全局的供给保障事件,做好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由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学校保卫处负责督导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形成安全巡查长效机制,推进安全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每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前、重要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由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自行组织安全检查,学校保卫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校综合性安全检查或抽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发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记录在案,能够自行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大或重要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校、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两级安全隐患台账制度。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列入本单位安全隐患台账;学校保卫处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或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上报到学校的隐患情况进行核实后,列入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由保卫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重大问题应提交学校讨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予以相应处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或干涉事故调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扩大的、发现问题后未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党委、行政或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经费保障制度。根据学校财力,逐步加大对安全稳定工作日常经费的支持力度;按照上级规定设立安全稳定工作机动经费,用于急需采取措施的安全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等。

第三十条 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安全保卫综合防控

第三十一条 坚持依法办学、从严治校、有效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过党组织、信访工作、学生工作、教师工作、工会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系统,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信息,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各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安全保卫工作的预警监控体系,对消防安全、治安案件、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生物安全、放射物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物与施工安全、生产安全、大型活动安全、个人极端行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等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形成积极主动预防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信息体系建设,强化对安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及时采集、获取、更新并有效整合各类基础工作信息和动态预警信息,强化信息利用效率;建立动态预警信息员队伍,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和覆盖面。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科技创安工程建设,科学制定技防规划,落实技防建设标准要求,不断更新完善技术防范条件,定期维护技防设备,提高技防设备的完好率;优化监控点位布局,提高值机人员技能,发挥技防设备功效;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防止失泄密。新建校区和建筑物与科技创安工程同步开展,逐步到位。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消防、交通、饮食、水电气暖、危险品库、实验动物等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护、卫生消毒等设施和器材建设,定期对相关设施和防范器材进行检查、维护或更新,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保卫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制定并不断完善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形成学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要害部位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校应急指挥中心,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国际学院、杏林学苑、校医院等单位组成。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在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总体协调和信息报送。

第三十九条 落实学校行政值班、系统值班和业务值班三级值班体系,保证学校在非办公时间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应确保信息通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紧急突发情况,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十条 建立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应急处置的责任分工与具体职责,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在接到突发事故事件报警时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自动履行应急职责。

第四十一条 强化“校园110”的日常报警求助和服务功能,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微型消防站”“反恐防暴”等应急分队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状态下保卫干部与应急分队的合成演练,确保对突发事故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并做先期处置。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立即向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1小时之内再以书面形式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校长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信息报送时间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口头和书面信息。

第四十三条 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各项基础数据库建设,落实必要的物资储备并确保完好可用,组建必要的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指挥和逃生演练。

第六章 考核评估和奖励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结合“平安校园”提升工程建设,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学院、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对各学院、职能部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时,要将安全稳定履职情况作为学校干部述职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或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坚持“四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当事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故事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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