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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秩序、公共安全和校园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全校师生员工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招聘会、大型讲座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者应在保卫处指导下制定工作预案并认真落实,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服务等保障职责。

  第四条学校对单场次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由学校主办的活动,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主办者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安排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条保卫处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五)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3个工作日前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3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300人以上的。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四)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五)举办场所固定坐席100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六)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者应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三)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五)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查,决定是否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2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服务、保障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主办者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九条 已做出安全许可决定,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变更、取消已向全校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通过校园网、校电视台、校广播台等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保卫处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主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保卫处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处安全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活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与保卫处共同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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