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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4-04-25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管理,保证地下停车场设施设备有效使用和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是指学校第一教学楼地下一层、二层用以停放车辆的公用空间,用以车辆出入行驶的附设空间,及相关设施设备。不包括地下设备用房及其他公用房屋。

  第三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属学校行政办公停车场,不对社会及外单位开放。

  第四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管理依据“方便快捷、安全有序、注重效率、就近停放”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相关空间属公用空间、所有设施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占有、占用停车场公用空间,不得故意损坏、破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污染环境卫生。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车场管理

  第七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包括车辆停放授权管理、停车场秩序管理、停车场环境协调管理、停车场设施设备管理、停车场安全管理、停车场突发事件管理等综合管理。

  第八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分为地下一层(B1层)、地下二层(B2层)。功能划分为:地下一层小停车场为校务停车区,属学校领导活动专用停车场;地下二层大停车场为行政停车区,属行政楼办公人员专用停车场。

  第九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每天(含节假日)开放时间为6:30至22:30。需在其他时间出入的,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因为天气变化、学校大型活动需要、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情况,学校保卫处有权调整开放时间或封闭停车场,但需事先通知通告。

  第十条 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实施智能化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智能化管理系统。学校保卫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和完善灵敏、管用的智能化管理系统,保证停车场高效有序安全运转。必要时,实施人工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车辆停放实行授权制度,无授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授权管理部门为学校保卫处。授权分为资格授权和临时授权两种。资格授权采取一车一授方式。凡行政楼办公人员所使用车辆需要在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停放的,均应当在学校保卫处备案,进入授权行列,无授权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临时授权采取一次一授方式,凡需进入地下停车场的施工车辆、运货车辆等,均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获准临时授权后进入,一次性有效。

  以下车辆不予授权、不得进入:

  (一)摩托车,包括残疾人摩托车。

  (二)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老年代步车。

  (五)电动轮椅。

  第十二条为提高车场利用效率,居住在校内及附近方圆1公里内的教职工的车辆,原则上不予授权,以保证地下停车空间最大限度有效使用。不予授权车辆可停放于地面停车场,也可停放在国际学院地下停车场。

  第十三条鉴于地下停车场车位有限,行政停车区车辆授权坚持一人一车原则,车辆停放坚持先到先得原则,当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显示屏显示车位已满时,所有车辆禁止进入。

  第十四条行政停车区暂不固定专用车位,车辆应严格按施划车位停放整齐,不得横跨车位、超出车位,不得在未画设车位的空间停放车辆。对不按规定随意停放车辆或堵塞通道的,学校保卫处有权采取张贴违章通知单、挪移、锁车直至取消车牌授权等措施给予处理或处罚。

  第十五条行政停车区不准许长期停放占用车位。凡在行政停车区连续停车超过40个小时的车辆,停车系统将锁定该车牌,学校保卫处有权采取张贴违章通知单、挪移、锁车直至取消车牌授权等措施给予处理或处罚。

  第十六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限高2.0m,严禁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进入,严禁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严禁车况不良或漏油车辆进入。

  第十七条凡进入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场内标识标牌标线指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必须文明行车,相互礼让,尤其要礼让行人,严禁超车、鸣笛、争抢车位。

  第十八条使用者应当增强车辆安全意识,停车入位后须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且不得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及涉密文件。

  第十九条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试车、修车、练车、洗车。

  第二十条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墙壁、地面或其它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及其它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地下停车场严禁组织各种集体性活动或集体性出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电子监控手段对地下停车场进行全方位监控。

  第二十三条所有进入地下停车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共道德,爱护停车场内的门禁识别、照明、标识标牌、消防、监控等公共设备设施,自觉维护车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场空间、环境或设施设备损坏破坏的,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修理或恢复:

  (一) 冲撞出入口栏杆造成损坏的,由保卫处责令其照价赔偿。

  (二)冲撞其他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保卫处责令其照价赔偿。

  (三)冲撞磨损车场墙壁、门窗的,由保卫处责令其限期修理恢复。

  (四)污损、刻画墙壁、门窗、地面或其他设施设备的,由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恢复。

  (五)其他损害。

  对于责任明晰却拒不承担上述责任的,学校保卫处将永久取消其车辆进入授权,并有权报告学校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发生碰撞、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原则上按照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由保卫处组织相关各方协商解决;发生事故逃离现场,按交通肇事逃逸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若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案,由保卫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出具保险理赔证明。

  第二十七条行政楼内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到其它单位工作,需到保卫处解除车牌授权,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学校工作安排离开行政楼到其他部门工作,该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卫处解除车牌授权。

  第二十八条第一教学楼地下停车场由下列单位负责协同维护管理:

  (一)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地下停车场建筑主体结构、屋顶、地面、通道门、线路布设等建筑设施、公用房屋的维护管理。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地下停车场环境卫生的保洁及照明设施、排水系统等相关保障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地下停车场停车方案设计、相关设备设施、标识标牌安装和维修及日常安全管理。

  (四)其他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空间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负责制定地下停车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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